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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1日起取消小贸车交易

发表时间:10-06-06

2010年7月1日起取消小贸车交易

      小贸车根据国家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》的有关管理原则,小贸车为维护
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,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小贸车,现就常驻
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 一、自2010年7月1日起,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
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、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,其他常驻机
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,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,海关不予受理。

   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,可不受上
款规定限制。

    二、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,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
定办理审批、征税、验放等手续。

    三、本公告中所述“常驻机构”和“常驻人员”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
和116号中的“常驻机构”和“常驻人员”。其中,“常驻机构”是指境外企业、
新闻机构、经贸机构、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
批准,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;“常驻人员”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
连续居留一年以上(含一年),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、港澳台地
区人员、华侨,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,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
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,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。

    四、本公告中所述“旧机动车辆”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,“新机动车辆”
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。

    特此公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
二○一○年五月二十五日